解读新修订的《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2023年9月27日,《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经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并定于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条例将安全生产监管向基层延伸,明确授予了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功能区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权力。

新修订的《条例》共68条,在2020版《条例》的基础上删除12条,新增21条,修改46条,新修订后的条例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突出贯彻新思想新理念,落实中央决策部署。这次《条例》修改有效承接《安全生产法》立法精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近年来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制度设计,将“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作为基本原则予以明确,增加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强化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明确了“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的监督管理体制”。

 

二是进一步压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条例》明确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并专设一个章节具体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义务。在责任主体上,细化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责任人、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从业人员的权利义务。在制度保障上,对生产经营单位如何具体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以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及制度构建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在法律责任上,结合《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修订精神,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事故应急救援的赔偿义务,对原《条例》的处罚事项上调了罚款金额,切实保障了法制的统一。

 

三是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安全生产职责。在组织领导层面,《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组织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编制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及时确定新兴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层面,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协调处置机制,及时解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在基层监管能力建设层面,明确授予了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功能区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权力,并规定可结合实际赋予乡镇(街道办)一定的行政执法权力。

 

四是进一步强化落实监管职责。综合监督管理层面,《条例》在明确应急管理部门综合监督管理职责内容的基础上,增加“承担职责范围内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行业监管层面,要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制定相关行业规范和地方标准,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管和执法。其他部门的保障责任层面,规定其他部门应当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标准规范、行政许可等方面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提供支持保障,共同推进安全发展。

 

此外,《条例》还立足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对各部门协作配合、联合惩戒等进行了具体规定。在协作配合方面,明确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之间应当通过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对于涉及多个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互相配合,组织开展联合检查,避免重复检查”。在联合惩戒方面,明确四类虽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但应当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情形,具体的惩戒方式主要包含了加大执法检查频次、暂停项目审批、上调有关保险费率等,目的是通过齐抓共管,有效打击震慑违法企业,保障守法企业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