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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中“满足《中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到底是什么,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分类:行业动态    点击数:479     更新时间:2022-3-25

在建筑招标投标行业,尤其在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投标领域,项目的招标公告或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资格要求里经常能见到这样一句话“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往往并不说明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内容,但要求投标人提供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因此,就需要投标人主动熟悉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并深刻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所包含的证明资料,这对项目投标至关重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如下:
“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做了进一步解释与明确:
“第十七条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二)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三)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的,供应商还应当提供其符合特殊要求的证明材料或者情况说明。
第十八条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因此,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解释说明,根据招投标经验,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应提供如下证明资料:

条款

条款内容

需求证明材料

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

自然人:身份证明

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1、商业信誉:重合同守信用证书、AAA信用等级评价证书或银行开具的资信证明或公司自拟的商业信誉承诺函;

2、财务会计制度:提供近2-3个年度财务报表或财务审计报告(由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1、提供具备足够数量的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包括设施设备清单、发票、购销合同等);

2、提供具备足够数量的技术人员的证明材料(包括技术人员名单、资格证件等)。

4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1、提供当年以来任意三个月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

2、提供当年以来任意三个月缴纳社保的证明。

5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函。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对生产和销售相关产品或提供相关服务有专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则必须提供取得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行政许可的证明材料。比如,安全生产许可证,三大体系认证证书。

7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供应商提供承诺函

8

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供应商提供承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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