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国资控股或主导的招标项目,应当公开招标。其他招标项目为邀请招标。
一、建设工程必须招标的情形: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情形:
1.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抢险救灾不适宜招标;
2.以工代赈的,需要使用农民工;
3.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只有一家能做);
4.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5.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
6.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并且其他人承担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三、邀请招标的情形:
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条件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