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税范围
1、城市:指市区、郊区和市辖县县城。不包括农村。
2、建制镇:指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
3、房屋指有屋面及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之中生活、生产、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4、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等不属于房屋。
二、纳税人
1、产权属国家所有:经营管理单位。
2、产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集体单位和个人。
3、产权出典:承典人。
4、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房屋代管人或使用人。
5、产权为确定及租典纠纷为解决: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
三、税率
1、从价计征:1.2%。
2、从租计征:12%。
3、个人出租住房:4%。
4、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给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4%。
四、征收管理
1、纳税期限: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2、纳税地点:房产所在地。
五、税收优惠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免征。
2、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免征。(不包括经费来源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免征。(不包括附设的经营性单位)
4、个人拥有的得营业用的:免征。
六、独立
地下
建筑物
1、工业自用房产:房屋原价的50~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2、商业和其他自用房产:房屋原价的70~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3、出租的地下建筑:按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征税。
七、税额计算
1、从租计征: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个人出租住房为4%)
(租金收入为不含增值税的收入)
2、从价计征: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12*应税月份
(余值作为计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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